《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虽非司法解释,却对金融审判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关于资管产品的规定更是重塑了行业合规边界。对于“分级化资管产品”与“超额管理费”这两个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九民纪要并未给予简单的是非判决,而是通过对劣后级受益人的刚性兑付安排之效力否定、对卖方尽责的强调以及对通道业务的穿透,间接厘清了其司法态度与合规路径。
一、分级化资管产品的去留:从“保本保收益”到“风险自担”
分级化资管产品(结构化资管)的核心在于通过优先级与劣后级的份额分层,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再分配。实践中常见优先级获取固定收益、劣后级承担风险并享有剩余收益的安排。九民纪要第90条、第91条明确指出,若优先级份额的收益安排存在“保本保收益”承诺,或通过其他方式确保优先级本金及收益安全,则可能构成刚性兑付,违反《资管新规》等监管规定,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认定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司法逻辑在于:若分级安排完全剥夺了优先级投资者的风险承担,其本质已异化为借贷,而非真正的资产管理。此时,所谓分级仅成为劣后级进行杠杆融资的通道,不公平地损害了劣后级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分级产品之存续,应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为前提:优先级不得享有固定回报的承诺,劣后级不得为优先级提供任何形式的兜底。具体而言,应做到:
- 禁止优先级保本保收益: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优先级本金无损、收益固定,也不得通过差额补足、回购等安排变相实现;
- 明确风险揭示与适当性匹配:对劣后级投资者须充分揭示杠杆风险与损失承担顺序,确保其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相匹配。
若上述底线得以遵守,分级化资管产品本身仍是合法的结构化融资工具,但监管尺度将更趋严格,套利空间被大幅压缩。
二、超额管理费的合法性边界:激励与合规的平衡
超额管理费(或称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通常指资管产品收益超出约定基准后,管理人按比例提取的额外费用。九民纪要并未直接定义“超额管理费”的效力,但通过两条进路切入:其一,对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的强调(第94条);其二,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公平原则的适用。
超额管理费之合法性,取决于以下要件:
- 信息披露充分:产品合同中关于业绩计提基准、计提比例、计提时点及计算方式的描述必须清晰、明确,不得存在误导或隐瞒。若以晦涩条款隐藏高额计提,投资者可依《九民纪要》第77条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 风险收益相匹配:超额管理费应与管理人提供的管理服务及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若产品亏损而管理人仍收取高额管理费,且合同未对亏损场景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尤其在管理人存在重大过失时;
- 内控与合规:计提方式需符合《资管新规》及行业监管要求,如不得通过超额管理费向投资者返还收益以变相刚兑、不得与产品投资收益直接挂钩的结构化安排误导投资者。
实务中,须注意以下“红线”:管理人不得利用超额管理费收取之名行“利润转移”之实,尤其是当多层嵌套产品中,上层管理人依靠超额管理费侵蚀下层投资者利益时,法院可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否定该条效力。
三、司法与合规的归途:回归资管本源
九民纪要给出的“出路”并非简单禁止,而是要求 “回归资管本源”——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放弃对保本保收益为本质的伪创新,将风险的真实承担者和收益的合理分配合规地锚定,才是发展的可延续之路。
对管理人而言,产品或投资协议中的安排应体现风险自担切实为红线。对于存量分级资管产品,应全面自查垫资、差额补足等附加协议的效力,若必需去除非合规安排;对于超额管理费,构建清晰且不做外部干预简单形式的标准化审核也不可缺席,务必让条款经得起适法检验并能为公平交互合约化,以此消纾误歧,消隔离合同部分无效或效力疑域风险蔓延。司法机关即便认定部分条款无效,也更可按债的数量衡平依据实现个案对应式的疏化公平交互成本的可省减免微若调整分配职责基础实现纠纷稳当效率地结合实际问题寻找当事人实质层面的利益次落实与存量再生可能即可合规的资本管理相关案件需参考的更重层级裁判维度仍是理解实际合同之本原推设重心是否有序铺排出真实了意思与表达的动态边界。
结论:分级化资管与超额管理费是否能合法承续运营,不在纠压从业架构理论推延措效有无,更在三层要求之间的兼顾边界与序贯交付是否合规、费率描述是否公证实质内仍有合规维持存在的逻辑吻合价值范围从而恰在商事行为普遍法治接纳的阶段里留存适当的生长良性延续方向自然将仍随着信乃至由为审设更高保护属性的阶段性渐变而在其上下流转入明确渐成全层实质配置决例的结构化业务治理时内完成符穿透特点有效理性沉淀留滞即于更高有效率的向求资管理规定实质。自此两者当应舍弃其实质性的保本本质、有效协商类信贷调整而为真实配置收益让渡效力实质协商以及避免乱立条桩脱法规范自我赋予合法性,则以信义内涵贯注至待塑造标准之间,维持良判模存留始终留有一定的前沿关切和法治更新适应性。